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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让人感到诡异的案子 (第1/2页)
郝好从华飞公司拿着材料回到律所,就迫不及待的打开了档案袋。 做为从华飞电子中手拿到的第一个案子,他还是很上心的。 档案袋中的东西不多,一套委托手续、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合同、一份落款为西山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申请、一份律师函、一份民事起诉状、一份开庭传票、一份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一份举证通知书。 委托代理合同是和律所建立委托关系的凭证,也是华飞电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的前提。 委托书有一份要交给法院,做为证明律师有权限代理本案的证明。而另一份则由办案在结案后归档使用。 民事起诉状就不说了,原告是西山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华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对于郝好来说,暂时没有什么用途,还不如举证通知书更值得关注。 举证通知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因为上面明确的指定了原被告双方举证的最后期限。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能少于15天。 没错,法律规定的是“不少于15天”,但多数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都是15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依据最高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举证期限是不少于0天。 郝好翻了翻举证通知书,上面的举证期限写的是“开庭时”。也就是可以当庭举证。 郝好笑了笑,有点意思了。 继续往下看,他首先拿起的是起诉状。 诉讼案件吗,当然要先看起诉状了。 起诉状里一般不会反馈出太多的信息。 在进春天所的时候,郝好就发现,宁丹在写起诉状时,基本上都尽量控制在一页以内。 他也曾经就此事问过宁丹。 宁丹这回答也很干脆:“写那么详细干嘛?只要写清楚当事人是谁,有什么请求,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了什么事情,不就行了吗。剩下的事情,交给证据来解决。这样一来,也就不会暴露出你对案子的看法了。” 宁丹所说的这番话让郝好大开眼界。 原来律师们都是这么玩儿的。 这完全和他们在课堂上所学的内容不一样。 想当年,在学法律文书写作这门课时,他可没少因为文书写的不够规范而老师给退回来。 在经过宁丹的教育后,郝好在写诉讼状时,也开始学会精简了。 再也没有了之前诉状上的“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某某法律某某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什么什么,依法应当怎么怎么样”这样的表述了。 打开手中的诉讼中,虽然心里已经有了准备,但他心里还是不由的怒了。 都知道律师写诉状简单,可也不能简单到这么奇葩的吧。 西山金属这份起诉状正如他想像的那样。内容只有一张纸,能省略的都省略了。可令他意外的是,连不应该省略的都给省略了,比如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