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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会见前 (第2/2页)
倒是很是客气,对于今天早上没有等郝好表达了歉意。 如果不是郝好恰好听到了那此人的闲聊,他也会被韩姓检察官的“真诚”所感动的。 但他并没有提这一茬,提了也没也不会有什么用处,只会让两个人都难看。 再次约定好了下午的时间,郝好就返回了律所。 办公室里还是只有自己一人,宁丹应该要今天下午才能回到商都。 如果下午的手续办得顺利的话,明天就可以和宁丹一起去会见施桂香。 时光在慢慢的流逝,中午吃过午饭,稍事休息的郝好,在下午2:30准时来到了市检察院。 这一次,韩姓检察官正在办公室里等他。 会见手续办理的非常顺利,就连阅卷也没有受到任何的刁难。 回到律所的郝好,首先快速的浏览了一遍复印回来的案卷材料。 看完这些材料,他不由感慨不已。 杀人可是个技术活,并不是随便任何人都可以做到的。一般情况下,杀人的人要么心狠手辣,要么好勇斗狠。 要知道,人体是复杂的,如果不是击中要害,是很难作到一击毙命的。能够做到真正的一击毙命,不是专业杀手就是对人体结构非常了解的人。 如此一来,当某人想要杀人时,往往会使用凶器连续对被害人进行伤害。而这种情况下,如果稍微一手软,人可能就杀死了。 此时有人一定会说,不是有很多人在被欺负的时候,照样杀人了吗? 没错,这时候也会杀人,但这种情况下的杀人有很大可能是过失,在法律上上的定性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不属于故意杀人。这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 所谓的故意杀人,首先主观上就是要取对方的性命,客观上又真的把人给杀死了。 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并不有想要杀死对方的想法,只是因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最终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害人的死是出乎凶手意料之外的。 比如说,同样是主动开车撞人,甲撞人的原因是为了灭口,他把被害人乙给撞死了,这就是主观上想杀对方。构成故意杀人。如果乙没有死亡,那就故意杀人(未遂)。 如果甲开车主动撞乙,是因为两人吵架,他并不想要了乙的命,只是想吓一下乙。但因为技术操作以及其他原因,乙死了。此时甲的罪名就不是故意杀人了,而是其他罪名了。 还有一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可是不一样的哦。 故意杀人的量刑表述为:死刑、无期徒刑。 而故意伤害的表述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顺序上的不一样,就代表着最终刑罚的不一样。 回过头来说施桂香这起案子。 他的罪名可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而是故意杀人。 也就是说一开始,施桂香在动手时候,内心就已经准备杀死对方。 谁说女子不如男,女人下起狠手来,可能比大多数男人都还要狠啊。 “你这是在发癔症呢?还是在思考人生呢?”就在郝好感慨施桂香的遭遇时。一个清脆而熟悉的声音,在自己身后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