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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邓子军案开审(结束) (第1/2页)
郝好继续: “根据法庭调查时查明的事实,刘雪梅发病的时间是在邓子军离开后7分钟左右,而在7分钟左右的时间里,刘雪梅仍然精神旺盛的大骂邓子军及其家人,显然,刘雪梅的病发和邓子军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 “其次,死者刘雪梅身上虽然有外伤,但根据法庭调查可知,该外伤并非由被告人造成的,被告人与死者之间虽然有身体上的接触,但该身体接触部位和强度,均与死者身上的外伤痕迹并不相符。 最后,公诉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预先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刘雪梅属于特殊体质人。更何况案发当天,整个事件过程中,刘雪梅所有的表现均和正常人无任何差别,甚至在被告人离开后,仍然有精力骂邓子军及其家人。因此,也不能仅仅根据救护车出车记录来推断被告人应当知道刘雪梅存在特殊体质。 综上所述,被告人事先不知道刘雪梅存在特殊体系,根本不存在应当预见到或者可能预见到与刘雪梅争吵并发生身体接触的行为会造成刘雪梅的裂化,主观上并无过失;刘雪梅发病是由于情绪激动,虽然与被告人的纠纷引发被害人情绪激动,但在被告人离开后,刘雪梅明知道自己不能激动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回家休息,而在站在被告人的家门外,继续对被告人及其家人进行辱骂,这才导致其因情绪激动而突发疾病,并最终导致其死亡。因此,引发刘雪梅死亡的情绪激动是由于刘雪梅自身原因,而与被告人之前的无直接关联。刘雪梅身上的外伤也与被告无关。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刘雪梅死亡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有补充意见?” 这就要开始第二轮辩论了。 公诉人:“第一,辩护人认为,不能依据120出车记录认定被告人明知刘雪梅属于特殊体质,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被告人与刘雪梅属于仅有一墙之隔近邻,如果刘雪梅偶尔入院,作为邻居更不知道入院的原因的话,那么这十几次120救护车上门,被告人不可能不知道刘雪梅患有特殊疾病。 “第二,被害人刘雪梅死亡虽是情绪激动引发,但引起刘雪梅情绪过于激动的直接原因,还是被告人触摸到刘雪梅胸部造成的。可以想象,一名女子的胸部,在大庭广众之下被男人触摸,因而产生较大的情绪波动是非常正常的。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触摸行为,被害人也不会有这么大的情绪波动,也就不会引起疾病复发,从而死亡。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为其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郝好快速地记录着公诉人的意见,并把自己挤会发炎的要点写在了旁边。这极有可能是最后一轮辩论了。 在公诉人发言后,郝好开始针对公诉人的两条意见进行反驳。 话说回来,所谓的反驳,大部分内容不过是将第一轮辩论意见改头换面再说一遍罢了,当然了,也要加入一些新的东西。要不然,法官也不会让你在那儿反反复复的说者相同的话。 “……,对于公诉人所说的第二点,公诉人一直有偷换概念之嫌疑,公诉人所谓的‘触摸’,很容易让人想到这是一种主动行为,从而产生被告人故意耍流氓,这一错误印象。事实上,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