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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她是怎么死的 (第1/2页)
从老邓家出来,已经是傍晚十分,老邓已经签署了委托手续,时间写得错后了几天。老邓看来很是信任凌怀远,对此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 只所以这么做,就是为了打一个时间差。 在中午的聚会上,无论是宁丹还是凌怀远,都建议郝好也采取包干的方式。二万块钱,一两个案子就挣回来了。就如今天这个老邓儿子的案子,一次收费就达到2万元。如果按提成制,所里就要提走40%,也就是8000块,郝好自己才能得到30%,6000块。而在包干的情况下,所里拿走6%,再给凌怀远30%,自己还能得到64%,快1万3了。差了一倍。这还是因为案源是凌怀远提供的。如果是郝好自己的案源,这2万块钱几乎都是郝好的了。 包干虽然好,但年轻律师很少选择包干的,原因也很简单,年轻律师中除了个别的以外,前一两年是不大可能有那么多案子,包干只会让自己挣的更少罢了。 但对于郝好来说,案子目前看是没问题的。自己在没有证的情况下,半年就挣了2万块,现在有证了,只会挣得更多。只要每年创收(收到的律师代理费总额)超过5万元,包干给郝好带来的好处只会更多。 办理完所有,再把该给所里的1200块钱交给所里,就可以让所里给开手续了。拿到律所的所有手续,郝好可以去检察院办理会见手续,并且顺便阅卷。 阅卷室,郝好快速的对案件材料浏览了一遍。结合卷宗中的证据和法医鉴定结论,郝好初步得出一列结论: 死者刘雪梅,40岁,死者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因情绪激动、外伤等因素诱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然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对于什么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症,郝好一点都不懂,但他知道死者死于心力衰竭,而不是外伤。也就是说,死者属于拥有特殊体质的人。 这就好办了,导致特殊体质人死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知道对方存在特殊体质,如果知道,那就极大可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如果不知道,还要看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有伤害特殊体质人的故意或过失。如果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如果存在故意或过失,一般都会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只是判多判少的问题了。 在起诉意见书中,控方认为:死者刘雪梅在被邓子军推了一下后,很是生气,然后猛追不止,在追上邓子军后,被邓子军再次推倒,邓子军还对刘雪梅进行殴打。在被人拉开后,刘雪梅就再也没有站起来。 是什么原因让刘雪梅如此生气了?只是吵架、被推了一下吗?邓子军有没有殴打刘雪梅呢? 在卷宗中,警方讯问了现场的“所有人”,所有的证人证言中都说刘雪梅一边骂邓子军“小流氓”一边追,但为什么没有人知道。看来只有邓子军自己才知道了。 那么,邓子军有没有殴打刘雪梅呢?这是个关键问题,如果有殴打行为,就有很大的可能性被认定有罪;如果没有殴打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罪,而只属于一次意外事件。有罪和无罪可有着天壤之别的。 法医鉴定中提到了死者刘雪梅身上有伤,但伤的都不重,这些伤是如何形成的,也没有给出一个结论意见。 看来,还是需要等见到邓子军之后才能知道了。 复印了卷宗中能够复印的材料,拿到会见手续,郝好回到所里。然后叫上宁丹,两人一起前往看守所。 叫上宁丹是因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两名律师或者一名律师一名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在场,李小虎案郝好就是以律师助理的身份去会见的。 坐在会见室里,郝好开始四处打量起这间不大的房间,已经来过两次了,但每次来都是以助理的身份,旁观者